扬帆 2008-6-3 07:38
“入赘”女婿平等权益受保障
[size=4]女婿通过“入赘”成为家庭成员,并与家人共同生活多年,其对家庭财产应当享有与其他成员共有的权益。 [/size]
[size=4] 张某自幼父母双亡且家境贫困。1981年,30岁的张某和李某结婚。李某从小体弱多病,其父母就一个女儿,和张某结婚时就讲明,让张某入赘到她家共同生活。婚后,张某于1983年将户口一并迁往妻子家并分得了口粮田与岳父岳母一家开始了共同生活。随着生活的好转,1996年一家人将岳父岳母原有的房屋进行了翻建。在办理房产证时,房产登记在岳父名下。2004年李某因病去世,张某就负担起了赡养岳父岳母的重担。2006年张某再婚,但并没有放弃对两位老人的赡养。2007年由于城市改造,岳父岳母原有的住房被折迁,得款28万元。在领取补偿款时,岳父岳母和女婿产生分歧并将女婿告上法庭。[/size]
[size=4] [/size][size=4]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房产证是登记在其岳父的名下,但张某通过“入赘”到其妻家共同生活并将户口迁入,又分得口粮田,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对家庭做出了贡献,张某对涉拆迁的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应分得房款的四分之一,法院遂做出判决。[/size]
[[i] 本帖最后由 醉卧风云 于 2008-6-3 14:43 编辑 [/i]]
醉卧风云 2008-6-3 14:46
以后随着双女户的越来越多,可能这种“入赘”的方式也会越来越多,“入赘”女婿平等权益受保障更要引起社会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