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枪下留人”案被告仍被判死刑
因罪犯临刑时喊冤而被暂缓执行死刑的广东佛山“枪下留人”案,18日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被告人甘锦华以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2006年4月11日,被判处死刑的甘锦华在临刑时喊冤,佛山中院为慎重起见决定暂缓执行死刑,并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于2007年11月裁定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发回佛山中院重新审理。佛山中院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2日,被告甘锦华携带作案工具,进入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偷窃,被人发现。甘锦华先后对二人用木椅击打、用随身携带的小刀乱捅,致使两被害人当场死亡。随后甘锦华逃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