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电话月租费条件成熟
据《新京报》报道,因认为收取电话月租费违法,日前,河北律师韩甫政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国家发改委和工业与信息化部,一中院正在审查他的起诉。
用户安装电话、交纳电话费,是购买通信服务,所以用户只应为他们所享受的通信服务付费,至于电话线路的养护与维修,属于电信运营商的经营成本,理当由通过提供通信服务赢利的运营商自行承担,而没有任何理由将这一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这与其他任何行业的经营者都需自行承担经营成本,而只能向消费者收取直接提供的服务的费用是一个道理。
显而易见,如果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还要为服务商的经营成本埋单,那么消费者在饭店吃饭后除了需按菜价付费外,是不是还得另行给服务员支付服务费用?
工业与信息化部在此前给韩甫政的回函中称,固定电话月租费的收取符合国际电信组织的建议规则,不过是在说收取电话月租费是“国际惯例”。但据介绍,一些国家尽管确实收取电话月租费,但这些国家的电信运营商在收取电话月租费的同时给予用户市话免费拨打待遇,像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的电信用户拨打市话就全部免费。
所以,中国电信运营商收取电话月租费至多只是一种“国际半例”,是对国外于我有利部分就借鉴、于我无利部分则摒弃的选择性“国际接轨”,因而难以令人信服。
如果说在电信事业发展初期,由于电信资源紧缺等原因而收取电话月租费作为对电信事业发展的支持,尚具一定合理性的话,在电信企业已经壮大为巨无霸企业、市场经济已经取代计划经济成为经济主导模式、包括公平交易权在内的公民权利意识日益高涨的今天,电话月租费已经到了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了。
而要实现电话月租费的尽早取消,就必须改变电信价格完全由政府定价的格局,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让消费者参与到包括电话月租费在内的电信价格的制定中来,加大消费者与公众在电话月租费存废上的话语权。唯有权利得到彰显,利益才能得到维护,这是一切民权领域不可移易的法则。(魏文彪)